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操作细则》的通知
合建〔2020〕49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开发区经贸局、建设发展局:
为进一步推进节约用水工作,加快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
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合发改商价〔2020〕183号)文件有关要求,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联合制定了《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水务局
2020年4月26日
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合肥供水集团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HFGS-2020-028
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操作细则
一、为进一步推进节约用水工作,根据《
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合发改商价﹝2020﹞18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县级市、县城城区及已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乡镇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月用水量1千立方米及以上(按法人单位户核算)的计划用水单位。
三、市城乡建设局主管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工作。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指导县(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工作。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市区非居民用水单位年度定额用水量(计划用水量)的核定、下达、调整工作。
四、2020年对用水结构比较简单、用水情况较为稳定的公共机构(含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及商业经营单位(含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由市节水办依据《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DB34/T 679-2019)进行年度定额用水量的核定,合肥供水集团据此进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2021年-2022年扩大至省行业用水定额覆盖的其他行业和部分省用水定额未覆盖的行业。
未按定额核定计划用水量的单位,继续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年度计划用水量的核定,根据城市供水状况、上年度实际用水量以及生产经营情况,按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核定,超计划用水实行加价收费。
实际用水量超过年度定额用水量(计划用水量)30%以上的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水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五、省用水定额未覆盖的行业产品,所在单位应按照水平衡测试的相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并经节水管理部门验收。根据水平衡测试结果,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水务局按照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则,制定该行业产品的临时用水定额,作为年度定额用水量(计划用水量)的核定及增加的依据。
六、年度定额用水量(计划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