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秘〔202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 年 4 月 22 日
淮北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服务淮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建设,聚焦产城人融合发展,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实现职住平衡。“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万套(间)。
二、基本要求
(一)保障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实物供应主要包括,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的住房,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的住房,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存量闲置房屋(包含政府闲置用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切实增加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主要包括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各区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各区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
(三)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原则上不超过90㎡。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各区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
(四)租金标准。政府性投资项目定向供应给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或管理运营主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结合项目成本、区域供需、享受优惠政策等因素,评估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查。在满足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基础上,多余房源可面向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群体供应。非政府性投资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建立市场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出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能源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区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在尊重集体意愿基础上,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区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等〕
2.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
3.在符合规划和确保安全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
5.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
(二)财政政策。
1.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支持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市财政局(国资委)〕
2.各载体单位结合实际,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支持。〔各区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
(三)税费等政策。
1.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2.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淮北供电公司、市供水公司、淮北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四)金融政策。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
2.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
3.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
4.持有运营中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
5.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贷款,在实施房地产贷款管理时予以差别对待。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
(五)公共服务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凭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市教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公积金中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四、审批改革
(一)简化审批流程。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公布审批“一张表单”,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落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要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时限压缩在40个工作日以内。探索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探索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联合验收制度,全面推行“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模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二)建立项目认定书制度。
1.对已开工或建成的利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由建设主体向项目所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审查项目运营管理方案,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