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0日
附件
河南省中试基地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提升省中试基地服务水平,引导省中试基地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中试基地建设方案》《河南省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科技中试及联合转化平台绩效考核奖补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中试基地实行定期绩效考核,原则上三年一个考核周期。绩效考核是对省中试基地的建设和服务情况,以及取得成效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是省中试基地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考核目的是了解和掌握省中试基地建设发展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考促建,鼓励争先,推动省中试基地的规范运行、科学发展和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第四条 考核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省中试基地依托单位自评基础上,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省中试基地实施考核。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考核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受托方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可靠性进行监督。
第六条 考核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考核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
第七条 考核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包括财务人员在内的管理专家组成。考核专家由专业水平高、熟悉中试基地管理服务体系,且与被考核省中试基地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担任。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省中试基地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及考核指标体系,确定考核单位名单,公布考核结果。
第九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或所属的省中试基地的自评工作,对《河南省中试基地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等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签署推荐意见,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条 省中试基地依托单位负责组织省中试基地的自评工作,审核《河南省中试基地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等考核材料,并报送省中试基地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或所属省直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省中试基地依托单位须为省中试基地考核提供支持和保障;对拟提交的省中试基地考核材料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负责,承担材料和数据失实的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参加考核的省中试基地须在考核名单下达后规定时间内,完成省中试基地自评工作,准备好《河南省中试基地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等考核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提交省科技厅。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采取会议考核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由同一组考核专家完成。
(一)审核初评。考核专家组通过审阅省中试基地绩效考核材料,根据相关考核指标给出初评意见。
(二)现场考察。考察内容包括:
1.省中试基地基础条件建设、中试服务及公共服务情况;
2.省中试基地发展规划、目标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3.考核指标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三)综合论证。考核专家组结合初评意见及现场考察情况,对参加考核的省中试基地评价打分形成书面考核意见,提交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论证时,考核专家组应如实分析省中试基地的建设成效、中试服务绩效及发展前景,实事求是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建设发展建议或改进方向。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组考核意见,提出考核等次并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对省中试基地给予经费支持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和良好等次不超过总量的30%,两项等次数量不超过10个。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省中试基地分档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升级和完善中试研究专用设备条件,提高中试研究服务能力,开展中试项目科研工作,以及对科研人员的奖励等。
第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中试基地,实施限期整改,整改期一年。列入整改的省中试基地应制订整改方案,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县(市)、国家高新区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或所属的省直有关部门指导下,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整改到期后,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省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中途退出考核,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对在绩效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良信用行为的,经查实,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并将相关责任主体计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省中试基地资格:
(一)不配合整改;
(二)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收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核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省中试基地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选为考核机构或参加考核专家组。省中试基地也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绩效考核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第二十二条 省中试基地参加考核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影响考核工作的公正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可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附:1.河南省中试基地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提纲
2.河南省中试基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附1
河南省中试基地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提纲
一、中试基地概况和现有基础条件
1. 中试基地概况
2. 现有基础条件
二、中试基地规范管理
1.内部管理制度
2.对外服务制度
三、中试基地开展服务情况(包括对外中试服务情况、开展公共服务情况、服务的模式与经营特色等)
四、未来三年的建设计划
五、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六、相关证明材料
附2
河南省中试基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单位 |
分值 |
佐证材料 |
中试基础条件 (25分) |
可支配的中试场地面积 |
平方米 |
5 |
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
中试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5 |
设备清单、仪器设备发票或共享协议书复印件 |
|
专职中试人才情况 |
人 |
5 |
人员清单、社保证明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
|
相关管理服务制度情况(机构管理、客户服务、租赁收费标准等制度) |
/ |
5 |
对外中试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管理及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复印件 |
|
相关资质情况(安全、环保、行业公共能力认证等资质) |
/ |
5 |
相关证书复印件 |
|
中试服务成效 |
服务企业(团队)数量 |
家/次 |
15 |
服务企业(团队)明细及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
中试服务收入 |
万元 |
20 |
中试服务协议、银行回单、财务报表等复印件 |
|
开展中试项目数量(含利用授牌单位资源,吸引或引进创新团队进驻基地开展的中试项目) |
项 |
20 |
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 |
|
社会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 |
项 |
20 |
由省科技厅或相关专业机构负责负面新闻或报道材料搜集、服务质量抽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抽查等工作 |
|
加分项 (10分) |
中试基地运行机制创新情况(运行机制具有创新性、值得推广应用) |
/ |
5 |
评估报告、制度复印件等 |
中试成果获得产业投资资金或孵化成企业情况 |
项 |
5 |
投资协议、银行回单、财务报表、孵化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等复印件 |
注:考核指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实施情况可适当进行调整(以考核前通知为准)。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