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及执业人员质量安全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建〔2018〕2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4-01-24)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城乡建委、三区住建局,委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创新现有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建筑企业及执业人员不良信息在行业管理中的关键作用,根据省、市及省住建厅质量安全相关会议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工作,抓好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形势平稳可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主体
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管处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地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注册人员质量安全不良行为信息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工作。
二、准确认定质量安全不良行为
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淮北市建筑业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管处依据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不良行为信息记录行为(详见附件),认定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及注册人员存在质量安全不良行为后,依法依规予以记录质量安全不良行为信息。
三、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认定程序
(一)质量安全不良行为的采集
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管处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回头看巡查、动态核查、专项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须至少 2 名监督执法人员依据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不良行为信息记录行为(详见附件),对建筑企业及执业人员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进行采集。
(二)质量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依据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不良行为信息记录行为(详见附件),认定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及注册人员存在质量安全不良行为后,经本部门研究审核盖章、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市城乡建委质量安全管理科进行审查。由市城乡建委质量安全管理科牵头,经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通过后,以主要领导签发的正式文件通报。
(三)质量安全不良行为的公布
经认定的不良行为,公布期限为2年,在市城乡建委、信用淮北等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布,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用监管平台。
四、建立质量安全不良行为修复机制
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各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审核报市城乡建委批准后,可缩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 年。不良行为发布期限的缩短和延长结果,应及时通过原不良行为发布渠道公开,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畅通质量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渠道,并及时做好不良行为信息变更。
五、有效实施信用扣分、失信联合惩戒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可依据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淮北市建筑业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建〔2017〕214号)文件,对经认定的不良行为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信用动态评价、失信联合惩戒。
附件:
1.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条款
2.建筑监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条款
3.项目经理不良记录认定行为记录条款
4.总监理工程师不良记录条款
2018年10月24日
附件 1: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条款
一、建设工程质量
1、任命的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经主管部门督办或约谈后仍未整改的;
2、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签字擅自进行隐蔽施工的;
3、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4、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5、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6、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7、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8、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群体质量投诉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
9、质量行为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二、建设工程安全
1、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3、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5、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6、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7、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9、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0、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1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3、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4、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5、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6、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7、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8、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