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2018-12-12 赣国资考核字[2018]2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和跨越式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 国发〔2018〕16号)、《
江西省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4号、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监管企业”是指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由企业围绕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情况自主编制,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所处行业经营发展具有周期性特点、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企业,可实行跨年度周期工资总额管理,周期一般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年度一致。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出资监管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为中心。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实现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三)坚持以分类管理为重点。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对企业工资总额实施分类管理方式,构建差异化决定机制,引导企业在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同时,发挥出资监管企业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四)坚持以分级管理为主线。按照产权隶属关系,逐级落实出资人职责,完善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监管体制。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以管资本为主履行对企业收入分配的调控职责,维护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收入分配自主权。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六条 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省国资委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不同功能定位的出资监管企业,结合所处行业特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情况以及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对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核准制或负面清单制管理。
第七条 商业Ⅰ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竞争力,通过市场或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经济效益的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及其他业绩考核指标综合挂钩。
第八条 商业Ⅱ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制管理。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等具备条件的商业Ⅱ类企业,可以实行备案制管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参考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承担特殊任务完成率等指标挂钩。
第九条 公益类企业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制管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能力、结合行业收入分配现状,参考国民经济发展宏观指标、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与反映公益性业务的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情况,以及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挂钩。
第十条 开展落实董事会职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改革试点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情况,经省国资委同意后,可实行与改革试点相适应的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因承担重大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走出去”战略、实施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总额,建立工资总额特殊管理清单制度,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单独说明。
第十二条 探索试行负面清单管理。经省国资委同意,对国际国内市场竞争激烈、董事会履职能力强、收入分配管理自律规范的企业,可按照《
实施意见》规定,探索按年度或周期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试点。
第三章 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省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依法对出资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进行调控。
第十四条 出资监管企业按照收入分配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完善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依法自主决定企业内部收入分配。
第十五条 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的企业,由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管理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科学编制职工年度或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及预算方案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省国资委事前备案后实施,省国资委不再对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制管理的企业,由省国资委根据管理规定,审核确定企业年度或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第十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经省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由出资监管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制度,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工资总额负面清单制管理的企业,应严格按照《
实施意见》附件1所列负面清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自主编制工资预算方案,自主组织实施、自主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原则上与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企业应按照“自下而上、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原则上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和执行情况中应单独编制企业集团(机关)本部情况。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二十条 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以省国资委清算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编制。出资监管企业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建立工资总额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联动机制。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商业Ⅰ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商业Ⅱ类企业达到2倍以上、公益类企业达到1.5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商业Ⅱ类和公益类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对未完成经济效益考核目标的,工资总额适当少增。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50%范围内确定。对商业Ⅱ类和公益类企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以及其他未发生亏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以适当少降或者适度下降。对因中外贸易摩擦或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导致经济效益下降、但完成了下达的经济效益考核目标的,工资总额可以不降。
(三)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第二十一条 工资总额按年度管理的企业,可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选取2-4个指标作为与工资总额联动的指标。联动效益指标应包含至少一个经营业绩考核的经济效益指标。商业Ⅰ类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一般以利润为主,其他指标作为调节指标;商业Ⅱ类企业一般同时考虑利润和特殊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公益类企业一般同时考虑利润、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工作量等指标。
第二十二条 工资总额按周期管理的企业,可从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选取2-4个指标作为与工资总额联动的指标。联动效益指标应包含至少1个年度和1个任期的经济效益指标。商业Ⅰ类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一般以利润为主,其他指标作为调节指标;商业Ⅱ类企业一般同时考虑利润和特殊任务完成率等指标。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企业预算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合理增加或减少企业工资总额。
第二十四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集团(机关)本部职工工资管理制度,本部在岗职工工资增幅,根据人员结构及工资水平的对标情况,原则上在不超过当年集团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增幅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其中,集团(机关)本部精干高效、属于企业利润中心的,经省国资委同意,集团(机关)本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发生兼并、改制、重组等情况的,新增的企业(法人单位),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以其原主管单位核定的工资总额或以上年度企业经审计的应发工资或市场同水平工资确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
新增(设)的出资监管企业集团(机关)本部,除以上情形外,人均工资可参照市场同水平或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集团(机关)本部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按不同层级)确定。
第五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省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4月底报送省国资委。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出资监管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备案或者核准。对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相关意见。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其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及预算方案报省国资委事前备案,由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