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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住建〔2019〕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4-01-24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城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15日



淮北市城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提高用水单位的用水效率,规范水平衡测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淮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平衡,是指以用水单位为考察对象的水量平衡,即该用水单位各用水单元或系统的输入水量之和应等于输出水量之和。

本办法所称的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位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约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从事水平衡测试工作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市规划区范围内水平衡测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取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年取用水量5万m³(含5万m³)以上及省市级重点用水监控名录单位,应当每3年开展1次水平衡测试工作;年取用水量5万m³以下的,应当每5年开展1次水平衡测试工作。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同时执行《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

(一) 用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