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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文旅发〔2020〕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 2024-12-19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广德市、宿松县文化和旅游局:

为持续推动特定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人文环境、自然环境整体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11月9日



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境内的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传承和弘扬徽州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是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本办法所称的“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涵盖安徽省境内的黄山市和绩溪县,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四条  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立足传承、创新发展的保护原则。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七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明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以及其它新型媒介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的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第八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定期评选代表性传承人,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指导、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测评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

第十条  对于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记录建档、保存实物、修缮场所、培养学员等方式,实施抢救性保护。

第十一条  对于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保持其传统生产方式、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支持、引导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实行生产性保护。

第十二条  对于资源丰富、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运用创意设计和技艺革新,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与现代生产生活相融通,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状况,有计划地对代表性传承人群进行培训,提高传承人群的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传习所)认定制度,定期评选,发挥传习基地(传习所)的带动示范效应。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徽州文化展示和传承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习基地(传习所)和代表性传承人奖惩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力的保护单位、传习基地(传习所)或代表性传承人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  文化生态保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护完整的特定街区、古镇、村落,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整体保护。

第十八条  持续推进歙县、屯溪区,徽州区岩寺、呈坎-潜口,休宁县万安,黄山区甘棠-仙源,黟县西递-宏村,祁门县历口-闪里-芦溪,绩溪县上庄-华阳-伏岭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密集区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整合文化、教育等多方资源,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在区域内的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课程,开展徽州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组织或委托开展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编辑出版徽州文化成果专著。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依托区域内各类文化生态资源,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景区,广泛开展古村落文化观光游、徽州传统民俗体验游、徽菜美食文化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