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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
淮政秘〔2014〕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建设精美城市,打造精致淮北,经市政府研究,进一步明确我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政策范围及幅度。纳入我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列入我市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任务,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安置房住宅、按规定比例配置的公共配套设施,享受本优惠政策。

1. 土地出让金。市财政计提4%收储资金、3%社保资金、2%水利资金、2%教育资金、2%公共租赁住房资金、2%农发资金等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15%后,剩余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