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淮政办〔2009〕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废止,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淮北市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实施方案
为保持出租汽车经营的连续性和行业稳定,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和到期配置工作,根据《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淮北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淮政〔2009〕4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配置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重要补充。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总量调控,适度发展,以满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现代化城市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鼓励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建立优胜劣汰的出租客运市场进退机制,优化经营权资源配置,切实提高全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配置原则
积极稳妥的原则;兼顾乘客、经营者(含出租汽车企业、车主)、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利益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营权到期由市政府依法收回重新配置,原经营者优先取得的原则;经营权配置与质量信誉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经营者自愿申请延续的原则。
三、组织保障
成立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交通、公安、宣传、价格、财政、质检、信访、监察、工商、法制办及三区一县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工作中重大情况的协调和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市交通局运输科、法规科、宣传办、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负责出租汽车管理与经营权配置工作的具体事宜。
四、经营权配置的范围
出租汽车经营权是国家公共资源,为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8年,从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当月1日算起,经营权到期后由市政府依法收回重新配置,配置的范围:
(一)《办法》实施前持有《淮北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的出租汽车。
其经营权期限按经营权证规定的日期终止之后,由市政府收回,重新配置给符合条件的在营运出租汽车的实际出资人,并委托挂靠在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原出租汽车企业。
(二)《办法》实施前未持有《淮北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的出租汽车。
其经营权期限按车辆报废期计算,到期后由市政府收回,配置给符合条件的在营运出租汽车的实际出资人,并按比例分配给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
(三)《办法》实施后新增、违反规定被依法收回经营权的出租汽车。
按比例分配给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实行企业化经营。其经营权到期后仍由市政府收回,以公平、公正的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
五、经营权的取得
(一)继续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条件:
1. 在经营出租汽车客运期间,无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2. 在经营出租汽车客运期间,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3. 在经营出租汽车客运期间,无聚众闹事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等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行为。
4. 道路运输证件按规定正常参加年审。
5. 无擅自转让、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等严重违规行为。同等条件下,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原经营者,优先取得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自愿放弃经营权的,经营权由市政府收回。其车辆应当停止运营,交回有关运营证件,拆除计价器、顶灯,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取得经营权的法律手续:
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应当与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为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车辆配发车辆运营证,一车一证。
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3个月内未将车辆投入运营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经营权的转让
出租汽车经营权严禁擅自转让。
《办法》实施前已投放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转让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登记,领取并签订统一格式的转让合同。
企业化经营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七、出租汽车的更新
在经营权有效期限内,经营者可以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更新手续,更新后的车辆应为全新车辆,主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出租车车型调查结果推荐的车型,并符合《淮北市新增、更新出租汽车车辆标准及设施要求》的规定。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后,经营者与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重新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取得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8年。
凡办理营运证歇业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未购置新车并投入运营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资格。
八、出租汽车企业的条件
(一)具有符合营运条件且持有经营权证的出租汽车不少于300辆;
(二)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停车场地;
(三)不少于300万元的固定资金和不少于50万元的流动资金;
(四)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五)不少于2人/百车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现有出租汽车企业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通过合并、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重组达到条件,达到条件后其车辆不得随意转出;重组后仍达不到条件的企业,其所委托管理的车辆,可以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服务管理。
九、经营权配置的实施步骤
第一步 出租汽车企业重组的程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督促现有出租汽车企业采取合并、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为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的经营者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时间自本方案出台后一个月内。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营资格申报。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 原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原企业工商执照;
3. 出租汽车总数清单;
4. 资信证明;
5.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名单;
6. 与经营规模配套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培训学习设施和车辆维修保障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属于自有产权性质的,需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属租赁性质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7. 企业服务质量承诺书。
(二)审核。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收到经营者的申请后,初审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规模、企业管理、服务质量、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情况,需要勘验的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初审结果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在市交通局网站、运管处网站、《淮北日报》等媒体进行公示。3日后对公示结果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出租汽车企业。
(三)登记发证。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并为公司合并前原委托挂靠管理并持有经营权证的出租汽车重新核发《道路运输证》;工商部门为企业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与车辆实际出资人签订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第二步 经营权到期后重新取得的程序:
(一)申请。《办法》实施前投放的出租汽车实际出资人,持有经营权证的可在经营权到期20日前或未持有经营权证的在车辆报废20日前,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重新取得经营权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