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能源电力发〔2022〕183号
各市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集团及有关发电、售电、用电企业:
为积极稳妥推进山西省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结合山西电力市场实际,山西省能源局会同山西能源监管办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售电公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山西省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结合山西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与电力用户确立售电服务关系,在批发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
第三条 山西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市场运营机构开展售电公司注册、运营、退出及保底售电服务等,坚持依法合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原则不断推动售电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 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能源监管办等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常态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五条 售电公司注册条件。
(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售电公司应拥有10名及以上具有劳动关系的全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等知识,具备风险管理、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电力、能源、经济、金融等行业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职称包括电力、经济、会计等相关专业。
(四)经营场所和技术支持系统。售电公司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及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应能接入山西电力交易平台。
(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无失信被执行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以申请经营范围增项开展售电业务,但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发电企业在电力批发市场新开展的同一笔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
第七条 电网企业(含关联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独立运营,确保售电业务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与其他业务隔离,不得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获得售电竞争方面的合同商务信息以及超过其他售电公司的优势权利。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八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符合注册条件的售电公司可以通过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注册手续均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网上办理,已完成注册的售电公司按国家、山西省相关交易规则公平参与交易。
第九条 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提交以下资料:工商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产和从业人员信息、开户信息、营业执照、资产证明、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证明。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明确具备电力销售、售电或电力供应等业务事项。
(二)需提供资产证明包括,具备资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该售电公司近3个月内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近1年的审计报告,或近6个月的验资报告(需提供银行对账单回函)。对于成立时间不满6个月的售电公司,需提供自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以后到申请市场注册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需提供银行对账单回函)。
(三)从业人员需提供能够证明售电公司全职在职员工的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职称证书,社保应至少包含养老保险。从业人员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售电公司重复任职。
(四)经营场所证明需提供山西省范围内商业地产的产权证明或1年及以上的房屋出租合同、经营场所照片等。
(五)接入山西电力交易平台的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需提供安全等级报告和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平台功能证明,对于购买或租赁平台的还需提供购买或租赁合同。
(六)信用证明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的征信报告,信用报告日期距离注册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
(七)电力建设企业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应提供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承装(修)资格证。
(八)其他能够证明业务资质的材料。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注册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十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核实申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有无失信被执行记录;对于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材料符合要求后,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接受售电公司注册申请并告知。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在售电公司提交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将结果反馈售电公司。网上提交注册材料符合要求后,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在售电公司公示前应与企业当事人进行注册材料原件核对。
第十一条 每月第5个工作日内,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汇总近一个月符合要求的新申请注册售电公司,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对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售电公司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类处理。
(一)如因公示材料疏漏缺失或公示期间发生人员等变更而产生异议,售电公司可以补充材料申请再公示。
(二)如因材料造假发生异议,售电公司自接到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异议的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山西电力交易中心终止其公示,退回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将情况报送山西省能源局。
第十四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备案,并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售电公司信息变更应按要求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申请信息变更。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包括一般信息变更与重大信息变更。其中重大信息变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企业控制权转移,因公司股权转让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资产总额发生超出注册条件所规定范围的变更。
(四)企业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变更。
(五)配电网运营资质变化。
(六)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变化。
重大信息变更之外的信息变更属于一般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在山西注册的售电公司发生一般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和变更支撑材料,无须核验事项变更自动生效,对于需要核验事项,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核验,确认无误后予以变更,不需要重新公示与备案。
第十七条 在山西注册的售电公司发生重大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和变更支撑材料,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变更申请和变更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核验,并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售电公司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重新签署信用承诺书。
第十八条 对发生重大信息变更后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满足交易要求的售电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暂停其交易资格,将情况报送山西省能源局。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要求办理变更的,自行承担相关后果及影响;经核实后,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将其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并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予以通报。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按规定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各类交易。
(二)售电公司按照规定自主选择各级电力交易机构进行跨省跨区购电。在山西注册的售电公司应为山西的企业法人,通过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省内购售电。
(三)多个售电公司可以在同一配电区域内售电。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四)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五)可根据用户授权掌握历史用电信息,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数据查询和下载。
第二十一条 售电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二)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包括按时足额结清电费等,按时按规定足额提供、追加履约保障凭证等。
(三)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四)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从业人员、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经营状况等信息、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依法及时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公布公司年报。
(六)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七)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规定,承担与年售电量相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八)同意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对其公司及公司从业人员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证明材料对外公示,以及对其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开展的动态管理。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售电公司应持续满足注册条件。
第二十三条 售电公司注册生效后,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每年3月底前披露其资产、人员、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等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和证明材料。未按照要求定期披露信息的售电公司,暂停其交易资格,重新参与交易前须按照要求披露信息,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1个月;自暂停交易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视为未持续满足注册条件,且拒不整改,对其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现场核查、线上信息比对等方式对售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情况进行核验。原则上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年度核验,对于信用评级A级以下的售电公司,每年的12月底前完成年度内第2次核验。核验结果报送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并与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中国”网站等形成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售电公司未按要求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立即通知售电公司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其交易资格,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经山西省能源局同意后予以强制退出,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五条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可在每月15日前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建立零售服务关系。经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双方协商一致,在确立绑定关系期限内,任何一方均可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中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确立,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中确认。
第二十六条 为防止市场垄断行为,售电公司绑定零售用户上一年度总用电量原则上不应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市场化交易电量的10%(包括承接的保底售电服务电量)。
第二十七条 电力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双方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绑定确认后,山西电力交易中心不再受理新的绑定申请,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
第二十八条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零售服务关系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中确认后,即视同不从电网企业购电,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合同中电量、电价等结算相关的条款失效,两者的供用电关系不变,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应签订电费结算补充协议。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将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零售服务关系信息统一推送给向电力用户供电的电网企业。
第二十九条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按照月为最小单位签订合同,其中新注册用户的合同生效时间为当月实际签订时间,合同履约时间应为合同签订的次月及之后。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电力用户企业名称、电压等级、户号、合同期限、电量及分月计划、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电力用户偏差电量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条 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应考虑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和市场运营费用等费用,相关盈亏由售电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根据结算依据对零售电力用户进行零售交易资金结算,对售电公司批发零售价差收益、市场运营费用及偏差考核等进行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在现货市场月度结算账单发布前,预估并公告现货市场月度结算涉及的各项市场运营费用,以便各售电公司预估月度电费。需要支付电费的售电公司应在结算账单发布后10日内结清电费,若未按时支付则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并按以下标准缴纳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0时起计算至缴纳日止,不足1天按1天计算,以欠费总额为基准按日累加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收,计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欠费总额的30%(金额四舍五入精确到分)。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若售电公司在结算账单发布后15日内,仍未及时足额支付相关市场结算费用,且无足够额度的履约保函、保险或保证金可支付电费时,则视为由于欠费引起的违反交易规则行为,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对相关售电公司实施停牌管理,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能源监管办依法依规对该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为规范零售市场管理,促使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形成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市场初期,根据批发市场交易价格对零售侧设置最高和最低限价,具体由山西省能源局征求各方意见后确定并发布。
第三十四条 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和(或)零售市场交易前,需选择执行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等履约保障凭证的一种或多种,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额度和其服务用户的总交易量挂钩,具体标准由山西省能源局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确定并发布。若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不足,则不能绑定零售用户。对于已经绑定的零售用户,若后期因执行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等履约保障凭证,或因核减中长期批零倒挂电费金额,导致不满足用户绑定标准时,售电公司应及时补足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若未按时缴纳按第四十条执行。
(一)缴纳的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的终止日期为交易年度延后半年。若售电公司年内暂停交易或退出后保留其履约保函6个月,期满退还。
(二)对于在多个省(区、市)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应按照相关标准分别提交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
(三)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应拟定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管理制度,并负责履约保函、保险单、保证金的接收、管理、退还、使用申请、执行情况记录、履约额度跟踪和通报程序。制度应经山西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山西省能源局备案。
(四)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提交主体为售电公司,受益人为与其签署资金结算协议的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五)售电公司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相关结算费用,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可根据结算依据申请使用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并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向履约保函、保险开立单位出具原件,要求支付款项,同时向相关市场主体发出执行告知书,说明售电公司欠费情况,并做好相关信用管理和交易工作。
(六)在使用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时,若售电公司所交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额度不足以支付应缴相关结算费用,售电公司需根据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执行告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相关结算费用。
(七)售电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适当确定单份履约保函的额度,鼓励以保证金或多份小额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交,以便在滚动调整环节退还超额履约保函时可实际执行。
(八)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应每月公布售电公司欠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建立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追加机制。原则上,每月5日前,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依据倒挂电费测算情况通知售电公司追加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每月15日前,售电公司完成倒挂电费的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追加。售电公司可根据自身与零售用户的约定价格,提前预估倒挂价格、倒挂电费,提前办理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追加手续,确保满足时间要求,避免影响后续交易。若售电公司前期已缴纳足够额度的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自行判断不影响绑定用户及后续交易时,可不另行追缴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但需自行承担相应的结果。
第三十六条 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可交易额度。指根据售电公司所缴纳的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等市场风险防范措施测算的可交易额度。在年度、多月、月度、旬交易前计算并应用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可交易额度,具体计算标准由山西省能源局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确定并发布。
第三十七条 履约保函、保险及保证金执行。在结算账单发布后10日内售电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相关市场结算费用时,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及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启动履约保函、保险及保证金执行程序,向执行履约保函、保险及保证金事宜的售电公司发出告知书,由开具履约保函的商业银行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签订履约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履约保函、保险执行后,相关售电公司应及时追加履约保函、保险及保证金额度。对履约保函、保险及保证金执行事宜有异议的市场主体,需于执行告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经核实后,如市场主体无欠费或欠费金额计算错误的,已通过履约保函、保险及保证金支付的欠款予以退还。
第三十八条 建立售电公司履约额度跟踪预警机制。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动态监测售电公司运营履约额度与实际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额度,每月上报山西省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发现实际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额度不足时,应及时通知售电公司补缴。售电公司应在接到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足额提交履约保函、保险或保证金,满足市场交易信用要求。
第三十九条 建立售电公司履约额度动态调整机制。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按季度根据售电公司已绑定零售用户规模,以及中长期批零市场预计倒挂电费金额等情况,测算其已缴纳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超出本细则规定缴纳的额度并予以告知。售电公司可向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申请退还多缴的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应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满足条件的予以办理退还。
第四十条 售电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经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书面提醒仍拒不足额缴纳的,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对其实施以下措施:
(一)实施停牌管理,取消其次月及后续交易资格;
(二)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公布该售电公司相关信息和行为;
(三)公示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山西省能源局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一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每年3月底前梳理连续12个月(上年度3月至本年度2月)未进行实际交易的售电公司,并向山西省能源局报送,征得山西省能源局同意后,暂停其交易资格,重新参与交易前须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1个月。
第四十二条 建立零售市场信息披露机制。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要求,山西电力交易中心要不断扩大零售市场信息披露范围,拓宽信息披露渠道,保障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电力用户知情权,引导售电公司优化和提升服务水平。对外披露电力零售市场信息包括:
(一)山西电力零售市场运营管理规范、山西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全市场零售价格年度、月度均价及价格分布情况、市场运营费用;
(三)每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
(四)月度零售均价前五以及超过全市场月度零售均价1.15倍的售电公司企业名单;
(五)严重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以及谋取暴利的售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