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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4〕1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5〕2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改善公共服务,促进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有效需求、促进就业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促进政府自身运作方式的改革,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效率;有利于形成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格局,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提供公共服务、改善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指导意见》要求,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结合我省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财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进度,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面覆盖的步骤积极稳妥推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2.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择优方式选择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选取民生关注度高、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养老、教育、就业、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住房保障、残疾人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4.权责明确,加强监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明确公共服务购买方、承接方和受益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健全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多方参与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全省推开,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建立相关制度体系。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和机制,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事业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要求,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的前提下,可以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逐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三)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在教育、就业、社保、养老、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区服务、社会救助、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政府运转保障服务事项等,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中心工作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根据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程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价、资金拨付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

  购买主体要结合自身职能和业务需要,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开展项目论证和遴选工作,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和具体项目;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科学测算购买服务成本,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