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文旅发〔202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 2024-12-19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省直管县(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活力和实践能力,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管理,提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12月31日
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每三至五年开展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三)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户籍在本省或长期居住和工作在该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的居民。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公民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从业时间、被认定为设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省属单位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可以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该项目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逐级上报。
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和考察环节。
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提出初评人选;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
第十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七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传授、展示技艺;
(二)开展讲学、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依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四)依规定获得相应补助资金,取得传承、传播等工作的相应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