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房〔2024〕6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巢湖市房产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合肥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规范老旧小区改造市级补助资金管理,现将《合肥市老旧小区改造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1日
合肥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市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秘〔2020〕49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9〕8号)及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专项安排用于补助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实施的基础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老旧小区是指符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秘〔2020〕49号)内容要求,且纳入年度改造提升计划的小区。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市基础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建设内容审核、预算编制、争取上级补助资金、资金拨付管理,督促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开展工程验收、竣工决算审计,指导开展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根据主管部门改造计划和财政可承受能力,审核下达县(市)区、开发区预算资金,协助开展资金监管、争取上级资金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项目审计决算价的60%补助各区、开发区,按30%补助四县一市及安巢经开区。审计决算价原则不突破400元/平方米,高于400元/平方米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兜底。
各县(市)区、开发区如未及时按比例承担地方配套资金的,市级将追回已拨付的市级补助资金或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积极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和省民生工程补助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和省民生工程补助资金全部补助县(市)区、开发区,抵扣县(市)区、开发区承担部分。当上级补助资金超过县(市)区、开发区承担部分时,超出部分扣减市级补助资金。
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积极引导个人出资、企业出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出资、金融机构融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