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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质办发〔2018〕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市监法〔2024〕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质监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经2018年5月15日安徽省质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主要从事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

(六)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和修订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建议;

(三)开展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地方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归口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七)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八)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九)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

(十)支持设区的市开展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十一)从归口管理的地方标准中择优向对口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十二)承担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技术委员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不少于21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名。

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省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根据专业技术需要,可以吸纳部分省外专家参与;

(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六)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化工作;

(七)参加国家标准委、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八)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九)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主导或参与过3项以上标准起草(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

(六)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标准化业务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及技术委员会各项工作流程,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 秘书长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七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地方标准送审稿;

(六)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九)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十)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七)、(八)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八条 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执行。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重点行业、特色产业或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符合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二)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

(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得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示、筹建、成立。

第二十二条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型企业以及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筹建申请应当说明技术委员会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对口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并征集意向委员。公示期为15日。

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筹建。

第二十四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2个月内,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一)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1);

(二)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2);

(三)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3);

(四)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五)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六)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

(七)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措施;

(八)未来3年工作规划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九)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成立。

第二十六条 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技术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且可以归口的地方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计划项目不少于5项;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技术委员会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组建方案经技术委员会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科研机构、大型企业以及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分技术委员会所属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提出分技术委员会组建建议的单位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公告成立分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有标准化需求但暂不具备组建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承担地方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标准化工作组不设分工作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组建程序和管理要求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

标准化工作组成立1年后,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具备组建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AH/TC×××、AH/TC×××/SC××、AH/SWG×××。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报送筹建单位。

筹建单位应当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并于技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