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股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1〕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股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淮北市股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质押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融资风险,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且可依法转让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个人依法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机构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机构或个人、接受股权作为反担保的机构或个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 推行股权质押融资应坚持依法依规进行、遵循诚实信用、保证规范运作、促进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对股权登记托管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股权托管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中介服务机构约束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推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规范发展,维护股权质押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工商局负责股权出质登记规范化管理,完善股权出质登记档案,为股权质押融资当事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股权出质登记资料提供便利;做好与股权托管机构的业务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市政府授权安徽省股权交易所负责我市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创业风险投资、产业投资等投资机构与股权融资项目对接;发挥市场平台作用,做好股权登记托管、质押股权冻结、动态跟踪监测和股权交易变现等相关服务。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当事人应及时将股权质押融资相关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二章 股权出质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九条 出质的股权必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的。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融资:
(一)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尚未解除冻结的股权;
(二)已办理出质登记尚未注销登记的股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
(四)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出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十条 借款人向质权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融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
(二)出质人股权质押融资申请书;
(三)质权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股权出质须取得出质人持股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的,应提交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以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以国有股权出质的,应提交有关符合国有股权质押规定的文件。
出质人和质权人经协商同意实施股权登记托管的,应提交股权托管机构的登记托管凭证。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一条 质权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后,应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
(二)拟出质股权份额及其价值评估;
(三)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和抵押担保情况;
(四)实现质权的可行性;
(五)实施股权登记托管的,还应审核股权登记托管凭证是否有效。
必要时质权人应向有关部门查阅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质权人确认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后,应在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前,充分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权价值评估和变动趋势分析,合理确定质押融资金额。
股权价值评估和趋势分析可由质权人自行开展,也可由质权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 为防范股权质押融资风险,质权人可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
第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股权质押合同,合同文本及条款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