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财政局淮北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行〔2019〕4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财政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5-01-15》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行〔2019〕1044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的通知》(财综〔2014〕1743号),以及《淮北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89号)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其他用餐费用应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