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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9〕1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风景名胜与煤炭资源,是我省的两大优势资源。为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和服务业的发展,实现全省经济转型发展与和谐发展,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以下简称《体系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现就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与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纳入《体系规划》的风景名胜区,以保护资源为前提,以开发利用为目的,通过申报省和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合理配置各类基础设施,打造国内国际知名品牌景区,促进旅游产业和相关服务业的发展,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发展目标。

为构筑“空间布局合理、等级层次分明、资源特色明显、文化内涵丰富、观赏性能较强、旅游功能完备”的全省风景名胜区体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体系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于具有区域性代表价值的,申报设立为省级风景名胜区;对于具有国家代表性价值的,申报设立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并积极申请列入国家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已经批准为自然保护区的,不再新设立风景名胜区。到2012年,省级风景名胜区要发展到30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要发展到10个,国家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双遗产要发展到5个。对于具有世界遗产价值的,要积极争取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双遗产名录。

为了实现上述发展目标,在实施《体系规划》的过程中,要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结合实际,合理布局。要结合当地资源情况,统筹考虑,形成全省布局合理的风景名胜区体系。

——突出重点,优先扶持。要对资源价值高、观赏性强的风景名胜区,进行重点培育,优先扶持发展。

——挖掘资源,体现特色。要充分挖掘各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特色,体现丰富的文化内涵,形成鲜明特色的旅游线路。

——保护优先,重在利用。要在保护资源的前提下,积极做好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工作

风景名胜区资源集中、景观优美,是观赏游客较为集中的地方,既需要开发游览线路,也需要配置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在开发游览线路、配套建设有关设施时,既要考虑游客的游览方便,更要考虑对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凡纳入《体系规划》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要着力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编制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加强规划的实施工作。

(一)加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进程。凡纳入《体系规划》的景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园林)、文物、旅游、水利、林业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要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开展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基础上编制。编制内容应当包括资源调查与评价、资源保护与利用、组织开发与建设、保护方法与措施等。组织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各市在2012年前要新设立3-4个风景名胜区,纳入《体系规划》的风景名胜区都要在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现有的省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到期的,要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编制和修编工作。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生态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开展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为搞好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推动景区的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工作,各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是重要地段上近期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对各类设施的配套建设,既要提出建设标准的要求,还要提出建设时序的要求;对重要地段上的建筑物和其他地段上的标志性建筑物,既要提出建筑物的地理位置、高度体量等强制性指标,还要提出建筑物的结构形式、立面色彩等指导性指标。各风景名胜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一年内完成。

(三)科学划定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范围。为搞好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科学有序发展,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规定,依据风景名胜资源性质、特点和管理条件,科学划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保护区范围,打桩立界,作为风景名胜区保护的重点,实施强制性的严格保护与管理。

三、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工作

风景名胜资源是风景名胜区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为实现风景名胜区科学、有序、健康发展,凡纳入《体系规划》的风景名胜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大力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工作。

(一)坚决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自觉保护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从事破坏资源、影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活动;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毁林伐林、毁坏植被、破坏水环境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二)不断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各风景名胜区都要编制并落实防灾预案,定期检测、排查灾害隐患点,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强化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防灾意识,搞好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灾能力。

(三)全面整治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环境综合整治,对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现存有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浏览的建筑、工程设施限期进行整治,对开山、采石、开矿等厂矿企业限期进行搬迁。

四、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建设和完善各类设施,是实现风景名胜资源合理利用的方法和途径,为使各类设施的建设既有利于风景名胜区的发展,又不影响资源保护,实现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凡纳入《体系规划》的风景名胜区,必须按照规划的规定,从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到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等各个环节,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审批。对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各类有关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审批手续。在编制项目选址意见书时,与文物、水利、林业、宗教、旅游等有关的项目,应当附有相关部门的意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建设项目选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选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由市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体系规划》中的其他风景名胜区,由市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搞好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凡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文物保护建筑物的修缮除外),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核心风景名胜区的建筑物和其他地段上标志性建筑物的设计方案,要经过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要按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在文物、宗教、水利、旅游等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前,必须经文物、宗教、水利、旅游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通过招标的形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中要接受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加大对风景名胜区的资金投入

要将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有力推动旅游业和相关服务业的发展,进而带动全社会经济发展,实现风景名胜区科学合理、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政府支持和市场运作,从各方面加大对风景名胜区的投入,加快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发展的步伐。

(一)不断加大地方各级政府的投入。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科学的规划,是风景名胜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前提条件;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严格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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