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道路运输客运站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6〕16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道路运输客运站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完善综合运输体系,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皖政〔2010〕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29号)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对《安徽省道路运输客运站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73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3月8日
安徽省道路运输客运站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客运站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完善综合运输体系,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皖政〔2010〕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18号)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客运站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站场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道路运输客运站场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站场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在我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规划内,优先选择基础条件好、综合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四条 站场专项资金使用遵“循规划先行,引导为主,突出重点,竞争分配”的原则。
(一)规划先行。站场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为纳入全省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土地指标、资金来源落实的道路运输客运站场。
(二)引导为主。道路运输站场的投入主体是运输站场企业和地方政府,建设资金主要依靠企业自筹和地方政府安排等渠道解决,省级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突出重点。站场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促进区域发展、协调发展和多种运输方式衔接的客运站场建设。
(四)竞争分配。站场专项资金采取专家集中评审等方式分配,按标准、按要求择优选择项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申报工作
第五条 申报范围
纳入国家和省规划的综合客运枢纽、一级汽车客运站和二级汽车客运站。
本办法所称综合客运枢纽,是指在综合运输网络的特定节点上,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有效衔接而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便于换乘的一体化客运服务系统。一、二级汽车客运站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确定,并需具备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换乘。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站场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全省道路运输客运站场规划,功能设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二)项目业主单位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已经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
(四)项目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五)项目取得施工许可且主站房基础出地面。
(六)申报项目承诺建成后15年内不改变站场性质用途。
(七)2010年-2015年已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十三五”期间不再安排站场专项资金。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站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组织实施方案、投入产出预期绩效目标。
(二)项目立项批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三)经审核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四)批准项目用地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自筹资金或地方政府投资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项目开工证明材料,工程进度图片、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七)项目所在地政府承诺项目按期建设且建成15年内不改变站场性质用途的承诺函。
(八)《安徽省道路客运站场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情况表》(附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准备完善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当地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审核。
(二)市、县(区)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实地核查有关情况,在《安徽省道路客运站场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情况表》上加盖公章确认。
(三)市、县(区)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申报下一年度补助的文件连同相关附件,一并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专家评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集中进行项目评审。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前期工作、工程进度、资金投入、财务管理和绩效目标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客观评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站场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库。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补助标准,按照站场类型和级别,实行比例控制,原则上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不含土地费用)确定总投资的20%。最高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