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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7〕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2025年1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07年6月13日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办案,防范徇私舞弊、枉法办案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仲裁法定程序的,应当承担错案责任。

第三条 本市各级劳动仲裁机构的劳动争议仲裁员(含兼职仲裁员)及行使劳动仲裁办案职权的其他人员,使用本办法。

第四条 错案追究应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错责相等、罚当其过,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为原则。

第二章 错案范围

第五条 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错案追究:

(一)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认定案件事实明显错误;

(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

(三)违反规定,故意对符合法定受理调解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因严重过失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的,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六)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仲裁委员会讨论记录的;

(八)制作、送达仲裁文书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严重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违法指定不具有劳动仲裁员资格的人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损害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错案责任:

(一)因出现新的证据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改变裁决的;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决的;

(三)因政策、法律规定不明确,只是裁决失当的;

(四)因有关部门工作失误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过错导致错案的;

(五)基于生效裁判结果或行政决定作出的裁决,因有关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原生效裁决或行政决定,导致仲裁裁决错误的;

(六)其它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错案责任主体

第七条 劳动仲裁案件错案应当依据错案的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及错案所产生的后果,追究案件承办仲裁员、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批人及其他与办案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独任仲裁员违法办理案件导致错案的,由独任仲裁员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合议庭违法办理案件导致错案的,由首席仲裁员承担住院责任,其他仲裁员承担次要责任,提出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仲裁机构负责人或案件审批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仲裁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决的,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批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仲裁机构负责人或案件审批人要求独任仲裁员或合议庭改变裁决结果导致错案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