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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豫政办〔2012〕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5〕2号规定,决定失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7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治理纠正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批准,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相关许可、批准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违规违章行为,是指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企业制度、操作规程,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打击、企业自查自纠、社会积极参与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

  打非工作主要由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治违工作主要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成立或者明确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执法行动。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打非治违工作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负责。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本级直接管辖的案件和跨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的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下级上报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

  省辖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本级直接管辖的案件、跨县(市、区)的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下级上报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

  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本辖区的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案件、下级上报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

  乡镇政府主要负责本辖区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制止、监督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牵头负责打非治违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治理纠正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负总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作用,排查、制止、监督和报告本辖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无证无照小矿点、小包工队、家庭小作坊等。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非法、违法行为。

  第二章 打击治理重点

  第九条 重点打击下列非法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者证照失效后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二)超许可、批准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四)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

  (五)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六)相关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后,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七)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八)被依法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九)其他非法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第十条 重点打击下列违法行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二)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落实的;

  (三)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

  (四)交通运输行业超速、超载、超限及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的,矿山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烟花爆竹企业超药量、超定员、超范围、改变工房用途组织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使用与维护、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监测监控、危险工艺未按规定实现自动控制的,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转包、拆分工程项目的;

  (五)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以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七)安全距离不足、安全通道不畅的;

  (八)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或者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

  (九)生产工艺系统、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护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检验及维护保养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

  (十)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

  (十一)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二)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第十一条 重点治理纠正下列违规违章行为: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者作业规程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修订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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