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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财教〔2022〕2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皖财教〔2022〕134号,以下称《若干措施》)要求,加强改革前后政策衔接,现就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衔接的具体要求

为落实《若干措施》有关要求,省财政厅与省科技厅正在修订或制定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办法。新旧政策按照项目组织实施阶段,实行分类衔接。

1.关于正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或评审的科研项目。

已填写申报书的项目,申报书不再调整,据此开展项目评审,后续在任务书签订阶段按新政策进行调整;尚未填写申报书的项目,原则上按新政策编报预算,填写申报书。

已启动的项目评审,可沿用原有方式组织开展;尚未启动的项目评审,应按新政策在项目评审的同时开展预算评审。

已提交任务书的项目,原任务书暂不做调整,执行中适用在研项目的调整要求。

2.关于尚在执行期内的在研项目。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间接费用等方面的新政策。涉及按原政策规定需项目管理部门(单位)同意的事项,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3.关于执行期已结束的科研项目。

执行期已结束并已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再作调整。对于正在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尚未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要结合《若干措施》关于劳务费、设备费、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等管理新要求形成验收结论。

4.关于结余资金。

《若干措施》印发前两年内通过验收的项目,按规定留给单位使用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结余资金,不再执行两年收回政策,由承担单位统筹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