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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快我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早日实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经市政府同意,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图章”即“太原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太原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是市园林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和检查合格后的签章。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配套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绿化指标必须符合《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核准。
    三、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总平面规划方案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报市园林主管部门。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上加盖“绿色图章”,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因素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5年养护费用。
    五、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