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二日
 
淮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强化责任追究,建立“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执法监察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2004〕28号)、《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第三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和印制宣传册、书写标语、街头宣传等方式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第五条  建立执法监察信息网络,构建市、县(区)、乡(镇)、村(居)四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健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处理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六条  推进执法关口前移,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加挂执法监察中队牌子,赋予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监察职责,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第七条  健全村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网络,凡涉及农用地的行政村(居委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一名执法监察信息员。

村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统计,并及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建立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科学划分巡查区域等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细化考核指标体系,落实奖惩。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全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动态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实施动态巡查工作的主体。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区)活动。参照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区)的考核标准,开展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乡(镇)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多部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制约机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的建设项目,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对于非法采矿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通告并查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非法采矿火工用品的管理和清查,其他部门不得对非法采矿项目进行行政审批、许可。对于非法采矿,拥有法定管理权限的地方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拆除非法采矿设备,切断电源,并实施关闭。

第十二条  发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内部制约职能,建立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内部制约机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应当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资产处置以及采矿权的许可、转让等行为进行合理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卫片执法检查制度。运用全国卫星遥感影像图,结合年度变更调查和图斑,组织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加强监测成果和检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第三章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制止、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依法制止。
  对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止无效的,县(区)、乡(镇)政府应当组织监察、公安、司法、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建设、供电、安全等部门联合予以制止;对特别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市政府组织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合予以制止。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而难以制止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对本地区的国土资源违法态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查处辖区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协作配合机制。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建立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办案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和国土部门案件移送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权管辖的机关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按照“既查事、又查人”、“处罚要到位,追究责任要到位”的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和申请强制执行。
  各级政府对该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拆除,各级监察机关对该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发挥案件查处的震慑警示作用。

 

第五章 考评奖惩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每半年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和村级信息员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三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暂停该地的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并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每半年对各县、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应当作为各县、区政府年度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责任考评和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