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政园林工程移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建〔201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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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淮北市市政园林工程移交管理办法》(淮政 〔2010〕74)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10月15日
淮北市市政园林工程移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淮北市市政园林工程移交管理办法》(淮政 办〔2010〕74号)(以下简称《移交办法》),按照市委市政府属地 管理的原则,依据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淮北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包括:
1.城市道路设施(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及附属雨水收集、
输送设施;
2.城市道路或城市河道上的中小型桥涵(含人行天桥、地道);
3.城市隧道、大型、多功能地道;
4.城市地下管廊;
5.城市(包括道路工程中的)污水管道、污水泵站、污水处理
厂;
6.城市河道及其各类调配水、排灌泵站、闸坝;
7.城市大型桥梁及城市立交桥(包括立交桥附属雨水泵站)、
高架桥等;
8.城市路灯、沿街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9.城市道路中公交停车站(候车棚、站牌等)
10.城市道路中城市地名、区域位置指示牌;
11.城市公园、广场、道路绿化等园林绿化景观设施;
12.其他应移交的市政园林设施。
二、 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移交的条件
1、工程项目已通过建设行政部门的设计图审查;
2、市政、园林设施接收单位在设施施工过程中跟踪检查合格,市政园林设施的管理用房已按规划配备建成;
3、项目已按设计和图纸审查完成建设内容、通过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