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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区域节能审查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区域节能审查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3年5月9日规定,现行有效。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江西省区域节能审查试点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3日
 
江西省区域节能审查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域节能审查试点工作,提升节能审查效率,保障区域能源消费强度、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试点的区域为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能源“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保证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发展区域。

本办法所指的区域节能审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区域能源“双控”和节能设备、工艺、技术等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所指的能源“双控”,是指区域能源消费强度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第三条 试点区域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管理。国家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能耗10000吨标准煤(当量值)以上投资项目,应当列入省级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各试点区域应当结合地方发展规划和能源“双控”要求,以省级节能审查负面清单为基础,自主建立区域节能审查负面清单。

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内和非试点区域的项目实行节能审查管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开展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 试点区域管理机构是区域能评的实施主体,应当及时编制区域节能报告,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耗的良性互动。

    第五条 区域节能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概况;

  (二)产业现状、布局及发展分析;

  (三)用能现状及能耗标准分析;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诺备案制度;

  (六)能源“双控”分析以及新增用能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

  (七)产业能效标准依据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对策措施;

  (八)区域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工作机制;

  (九)用能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选择若干试点开展区域能评。试点区域由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区域节能报告按程序逐级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管试点县(市)试点区域由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区域节能报告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为区域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区域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试点区域节能报告后,应当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根据区域节能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区域节能审查:

  (一)区域能源“双控”目标不明确的;

  (二)区域能效标准不清晰的;

  (三)区域负面清单不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