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失效】
豫政办〔2015〕1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5〕2号)规定,决定失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日
河南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精神,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推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调研指导河南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以环境公用设施、产业集聚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高我省污染治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产业集聚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高效、优质、可持续的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业态和模式趋于完善,涌现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在全国具有竞争力的第三方治理企业。
二、推进投资运营改革
(一)创新投资运营管理。推动环境公用设施管理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模式转变,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知名投资机构、环保企业采取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城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集中供热等厂网一体化以及垃圾收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各地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综合环境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二)强化投资收益保障。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环境公共服务第三方治理项目,参照同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对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类项目,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公共财政支付水平与治理绩效挂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公共权益监管。统筹公益性和经营性关系,对项目经营者处置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作出限制性约定,不得随意转让。建立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保障公共环境权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
(一)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排污企业依法向环境服务公司购买第三方治理服务,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应依法签订第三方治理服务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双方责任义务、互相监督方式、履约保障补偿机制等。环境服务公司要按合同开展污染治理,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环保部门要依法对环境服务公司和第三方治理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制定第三方治理制度,明确第三方治理相关方的责任边界、处罚对象、处罚措施。(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创新污染治理模式。在产业集聚区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对园区企业污染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治理,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等;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在电力、钢铁等行业和中小企业中,鼓励以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三)探索实施限期治理。选择若干有条件地方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四、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
(一)加强市场培育。各地要增加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加大环保投入,大力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环保执法,增强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和社会资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第三方治理。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企业的排污权账户,由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二)规范市场秩序。对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实施特许经营或委托经营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要求进行项目采购,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招投标条件,不得设定地域歧视性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推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累积制度。引入社会投资者转让、出售资产或股权等要按项目属性进入相应交易场所,按照统一交易流程和交易规则进行竞价交易。(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
(三)强化市场监管。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加大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和污染排放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排污单位环境违法信息,对涉及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一并予以公开。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社会共同监督。(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五、培育骨干企业
(一)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