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建房字[2014]27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便利和规范紧急情况下及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应急使用,本着“确保安全、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方便使用”的原则,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及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更新、改造。

二、物业区域内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以下紧急情况,可以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大面积严重渗漏,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检测机构确认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评价,确定为必须经过更新、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才能修复的;

(三)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检测机构确认的;

(四)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房屋质量检测机构确认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检测不合格报告的;

(六)发生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等其他紧急情况,房屋质量检测机构确认的。

三、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相关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分摊,先使用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从个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应分摊业主尚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立即补交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其相应的维修费用。拒不交纳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依法追收。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的,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应急使用:

(一)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申请,经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申请人提出使用申请前,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应在物业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市、县房地产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