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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合建〔2023〕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12-28 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22〕73号),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合肥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6日

(电话:62631539)

 

合肥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2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申报、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标识的管理工作,认定和授予本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组织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初审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负责绿色建筑标识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市城乡建设局委托合肥市绿色建筑与节能管理中心中心承担受理、审查、认定(推荐)、初审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绿色建筑标识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省、市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等相关技术要求;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

(四)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七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

第九条  绿色建筑标识可在项目竣工备案后申报。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十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三)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四)未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自评估报告、承诺书;

(二)项目立项审批文件、绿色建筑专项查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标识认定所需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和视频等技术文件。

第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局对以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形式审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结果反馈;对手续或材料不齐全的申报项目,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其所需补正材料及办理条件等。

申报单位应在收到形式审查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补充,补充材料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形式审查结果分为“通过”或“不通过”。申报单位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

第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组织专家开展专家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