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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实施意见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实施意见
亳政〔2013〕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亳政〔2021〕33号)规定,决定修改凡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由相关责任单位重新起草按程序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全面提高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意见》(皖政办秘〔2012〕19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法〔2012〕24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亳州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立足市情,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逐步形成以公安现役消防力量为主体,以政府专职消防队为重点,以志愿消防队伍为补充,覆盖全市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建设任务

(一)城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站)。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意见》(皖政办秘〔2012〕191号),全市应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站)12个,其中市区6个、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各2个(年度建设任务详见附件1)。

(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全市79个乡镇应全部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标准分类详见附件2)。

(三)政府专职消防员。全市应增招政府专职消防队员181人、政府专职消防文员29人(年度招收任务详见附件1)。

三、规范管理

(一)招收录用。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政府批准建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由政府财政保障,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化、职业化消防队伍。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政府预算及编制限额内,会同人社部门公开招录、管理、调配专职消防人员。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实行本地化,以县、区为单位进行,招录条件按省公安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关系。

1.用工原则。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用工,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社会化用工管理,实行工资市场化、管理合同化、保险企业化。

2.劳动合同。专职消防员应与县、区劳动派遣机构签订劳动服务合同,并明确日常由公安消防机构使用。初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在10年以下确定,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本人申请且经考核合格后,双方确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同级劳动管理机构备案。

3.技能评定。专职消防员工作满2年后可申请参加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三)业务管理。

1.队伍建设管理。市、县(区)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本级政府领导、同级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同级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管理。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支持和促进专职消防队伍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进城乡防消一体化协调发展。

2.人员任命管理。专职消防队队长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任命,并报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专职消防队员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使用、管理和调配,消防文员的管理和调配由市消防机构统一负责。

3.业务工作指导。专职消防队伍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严格考核,并指导专职消防队开展达标申报验收。

(四)执勤模式。

1.责任区域。政府采购和合理配备车辆器材;由所属地政府(街道办)科学划定专职消防队责任区域,规范执勤秩序、职能和保障,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职责任务。专职队消防员主要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消防文员主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窗口受理服务和消防监督辅助执法等工作。专职队消防员是为公众服务、与政府职能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雇员,不具有现役官兵、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不行使相关职权。

3.执勤训练。各级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建立按纲施训、联勤联训、跟班轮训工作机制,统一纳入当地消防机构的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作战、调度指挥、管理体系,随时做好战备准备,保证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组织建设。各地应协调组织部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并明确一名现役干部或公安民警担任指导员(可兼职),负责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建设,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发展优秀的队员和文员入党、入团。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切实维护专职消防员的合法权益,引导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全市劳动模范评选活动,组织开展消防职业技能竞赛。对于表现突出、工作优异的专职消防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并纳入政府、公安机关、公安消防机构的评优评先范围。



四、保障措施

(一)工资福利。

1.工资待遇。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实行岗位管理5级(5级最高、1级最低,1—3级每个级别工作要满3年,4—5级每个级别工作要满4年)等级评定制度。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基本工资按照不低于当地企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保障,并按工龄增长一年、工资增加5%的标准予以递增。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比照当地武警消防部队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不发给个人)。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的服装费,比照当地武警消防部队士官服装费标准计领。

2.社会保障。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照现役消防队员相关标准执行。组织专职消防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记录档案。专职消防员因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协调民政部门逐级报请省政府批准。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公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享受相关抚恤待遇所需经费。同等条件下,专职消防员在消防部门工作满6年以上没有固定住房的,可优先购买保障性住房;在消防部门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可按其岗位等级确定。

(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所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业务工作和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增长逐年增加;其他形式建立的消防队伍,其经费由所建主体承担。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抚恤金、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安徽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底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大力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以每年经费增长不低于5%的标准,建立与政府专职消防队发展相配套的经费保障长效机制。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由市、县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财力状况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市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文员预算经费暂按每人每年4.5万元予以保障,其他县、区、乡镇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予以保障。

(三)退出机制。在消防部门工作3级以上(即9年以上)、具有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且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成绩均为优秀的专职人员(所占比例不超过该单位专职人员总数的10%),可优先推荐到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继续从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职业消防员连续工作满12年,合同期满后未再就业的,可由其原劳务派遣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划拨(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可参照执行,所需经费由本单位支付)。连续工作满12年或年龄40周岁以上,合同期满后未再就业的,可转至消防文员等岗位。人社部门要将职业消防员进行登记备案,鼓励和支持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其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四)执勤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调度指挥纳入城市“119”和公安机关“三台合一”调度指挥体系同步建设,为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消防装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器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艇)按照特种车辆办理牌照,安装警示灯,设置专用标志,免缴泊车(岸)和高速公路道路通行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参加火灾扑救,以及协助有关单位灭火救援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装备等由火灾险承保公司从火灾保险中支出,火灾发生单位或个人没有购置火灾险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补偿;跨地区的报请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并出具补偿核定意见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是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加大投入,积极推进各项工作。

(二)明确分工,规范管理。按照“建设规范化、人员专业化、管理军事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编制部门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核定为事业单位,人员纳入政府人事计划管理,争取队长、班组长等关键岗位和骨干人员核定为事业编制。财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制定落实《安徽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具体意见,结合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可支配工资收入,落实经费保障并将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发展列入城乡发展统筹规划、同步推进。住建和规划部门要协同做好专职消防队营房建设规划编制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要求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及其他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意见》(皖政办秘〔2012〕191号),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三)加强指导,提升素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在队伍管理教育、业务素质等方面,加大指导力度。通过开展年度考核评比,提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水平;通过组织开展执勤岗位大练兵、大比武和集训、轮训和战术研讨,以及实战、实装、实员消防演练等方法,强化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位素质,提升实战能力、协同作战能力、检查宣传与服务能力“三大能力”,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四)加大投入,加强保障。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强专职消防队硬件建设,积极改善专职消防队办公、训练、生活条件,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要按照标准落实专职消防队个人防护装备和消防器材、车辆,切实保障消防队员的人身安全;要依法办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逐步提高消防队员的福利待遇,妥善解决好消防队员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政府消防员工作的积极性。

(五)明确责任,严格考评。各级政府要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目标和保障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定期组织考核验收。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考评范围;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附件:1.亳州市“十二五”(2013—2015年)期间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计划

2.亳州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分类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亳州市“十二五”(2013—2015年)期间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计划

责任

单位

政府所在地专职消防队(个)

乡镇专职消防队(个)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人)

消防文员(人)

2013

2014

2015

2013

2014

2015

合计

2013

2014

2015

合计

2013

2014年

2015年

合计

市区

2

1

1

4





10

5


15

5

5

0

10

市开发区









10

10

7

27

1

1

1

3

谯城区

1

1

0

2

10

7

5

22

15

10

10

35

2

1

2

5

涡阳县

1

1

0

2

8

7

5

20

12

10

10

32

1

1

1

3

蒙城县

1

1

0

2

9

3

2

14

15

15

10

40

2

1

2

5

利辛县

1

1

0

2

10

7

6

23

12

10

10

32

1

1

1

3

合计

6

5

1

12

37

24

18

79

74

60

47

181

12

10

7

29


备注

1.此表是根据《亳州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任务逐年分解的。

2.各县(区)、乡镇专职消防队原建队达不到公安部《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从2013年度开始,整体建设重新列入年度任务。

3.政府所在地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是指建成区因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结合经济社合发展现状而确立的城区消防站暨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任务,不含2011—2012年已招收数量。

消防队”建设任务中,谯城区2个站,分别为涡北新城站(与现役消防站合二为一)、老城区站(以消防专项规划或控规为准)。

5.“政府所在地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中,市区4个站,分别为南部新区站、亳芜现代产业园站、康美中药城站和亳州工业园区站,分别由市政府、芜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和州工业园区承建。


附件2

亳州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分类

一、按“一级站”标准建设的乡镇(6个)

谯城区:古城镇、观堂镇、古井镇;

涡阳县:高炉镇;

蒙城县:许疃镇;

利辛县:城关镇。

二、按“二级站”标准建设的乡镇(46个)

谯城区:张店乡、谯东镇、大杨镇、双沟镇、十八里镇、巍岗镇、十河镇、颜集镇;

涡阳县:义门镇、石弓镇、曹市镇、楚店镇、龙山镇、马店集乡、新兴镇、丹城镇、花沟镇、临湖镇、陈大镇、标里镇、高公镇、西阳镇、青疃镇、公吉寺乡、涡南镇、店集乡、牌坊乡;

蒙城县:楚村镇、双涧镇、立仓镇、篱笆镇、王集乡、板桥镇、小涧镇、岳坊镇、马集镇、三义镇、坛城镇;

利辛县:张村镇、望疃镇、展沟镇、胡集镇、阚疃镇、江集镇、程家集镇、王人镇。

三、按“志愿队”标准建设的乡镇(27个)

其余27个乡镇,按照志愿队标准建队。



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