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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晋政发〔201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5〕52号)精神,解决我省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省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建立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城乡统筹、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逐步提标扩面,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
二、补贴范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贫困残疾人,扩大到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扩大到所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已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市、县(市、区),超出补贴范围或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四、补贴方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残疾人自愿申请、有关部门逐级审核、定期复核的办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县级残联负责发放。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申请审核补贴发放办法。必须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