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建城〔2015〕2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城乡规划局(规划局),宿州、六安市城管局,合肥、滁州市林业和园林局,铜陵市水务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5〕33号)精神,促进城建档案更好地为新型城镇化发展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建档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建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是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在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城市安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城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开创管理体制科学、信息化程度高、服务功能完善、社会高度自觉的城建档案工作新局面。
二、切实履行城建档案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三定”方案,均赋予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职责,国家档案局《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明确了城建档案馆在国家档案馆中的地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职责,加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充实专业技术人员,为履行城建档案行政执法职能提供条件。建立依法收集、依法管理、依法提供利用的新机制,扎实开展城建档案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不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以及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
三、加强城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把城建档案机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把城建档案馆建成为面积达标、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安全保密、服务便捷、节能环保的档案保管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加大对城建档案征集、安全保管、抢救保护、信息化建设、提供利用、编研开发、陈列展览及设备购置和维护等方面的经费的支持力度,适应本地区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彻底消除“无库馆”、“危房馆”、“不达标馆”现象。馆舍面积不达标、服务功能不齐全的城建档案馆,要制定新建或改扩建规划,早规划、早设计、早建设。城建档案馆要专馆专用,其他单位和组织不得挤占挪用。
加快推进馆藏档案数字化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全部档案数字化或对重要档案、珍贵档案、使用频率高的档案数字化。到2020年,全省全部建成以数字资源为基础、安全管理为保障、远程利用为目标的数字城建档案机构体系。
四、完善城建档案资源体系建设
加大城建档案收集整理力度。将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做到全面覆盖、全程跟进、全程受控,扎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业务管理、业务技术档案、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各地城建档案馆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活动、重大项目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相关文件材料同步收集、同步整理、同步归档;对当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积极协调并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按照属地归档的管理要求,及时接收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档案。
完善城建档案归档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预验收意见书、移交证明书制度,在工程项目的报建、验收等各个环节做好城建档案业务指导工作。整合同一地区城建档案资源,推动档案资源科学配置和高效利用。凡应归档的材料(包括电子档案、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均要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凡工程档案不符合要求或未取得城建档案馆接收证明的项目,不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不能参加市、省、部优质项目的评审。
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和归档管理工作。各地地下管线普查牵头部门在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三个月内要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成果和数字化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全部移交城建档案馆(有保密要求的,按保密规定执行),并负责会同城建档案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