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2-13 汴政办〔2017〕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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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
开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引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故,保障我市居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84号)、《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位于开封市域内的地表和地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域;二级保护区内具备绕行条件的路段原则上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必须进入的,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禁止一切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
第五条在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域的道路、桥梁,以及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相连支流上游段的桥梁及沿河道路,应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警示、提示标志;在进入保护区道路入口应安装监控拍照装置。警示、提示标志由相关行政机关统一标准、样式。警示、提示标志设在国、省干线公路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建设;设在城市道路的,由公安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