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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社区服务活动场所配套建设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社区服务活动场所配套建设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秘〔2012〕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城市社区服务活动场所配套建设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



淮北市城市社区服务活动场所配套建设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社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活动场所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标〔1993〕5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务活动场所是指社区的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开展服务管理工作和社区居民开展各类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社区服务活动场所按社区布点规划进行集中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按每户0.3平方米配套建设,配建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由开发商配套建设,同时留出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达不到1000平方米的,按开发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