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文旅发〔202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 2024-12-19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
为规范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设立与管理,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6月21日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规范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设立与管理,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以下简称省级传承基地),是指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传承传播、利用发展等活动,成效显著且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三条 认定省级传承基地,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四条 省级传承基地的申报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二)传承至少1项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至少1名长期、固定开展该项目传承活动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入驻;
(三)有较为固定的传承活动场所(原则上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健全的管理制度、专职的管理人员和开展传承活动必需的经费保障;
(四)有较为明确的传承计划和阶段性目标任务,重视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建有系统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档案或数据库;
(五)以授徒或培训等方式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且成效显著。
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原则上不再认定为省级传承基地。
第五条 申报省级传承基地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证明等基本信息;
(二)申报单位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场所规模、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
(三)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入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信息;
(四)传承计划主要内容、阶段性目标任务;
(五)已采取的传承措施与取得的传承成效;
(六)其他有助于说明该申报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