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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3年5月9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委)、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61号)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合理收费机制,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现就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各地应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所属单位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双方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的具体责任、权利等,并约定滞纳金计缴等相关事项,确保管廊及入廊管线正常运行。

  供需双方签订协议、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时,应同时建立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确定调整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按期协商调整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供需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商调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管理,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二、关于费用构成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二)费用构成因素。

  1.入廊费。可考虑以下因素: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合理建设投资;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投资合理回报,原则上参考金融机构长期贷款利率确定(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不计算投资回报);

  (3)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4)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的单独敷设成本(含道路占用挖掘费,不含管材购置及安装费用,下同);

  (5)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所需的重复单独敷设成本;

  (6)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入廊管线与不进入管廊的情况相比,因管线破损率以及水、热、气等漏损率降低而节省的管线维护和生产经营成本;

  (7)其他影响因素。

  2.日常维护费。可考虑以下因素: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正常成本;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合理经营利润,原则上参考当地市政公用行业平均利润率确定;

  (4)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5)各入廊管线对管廊附属设施的使用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