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6〕215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支出和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技厅
2016年12月30日
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支出和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资金聚焦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各市首位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凝练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集中优势科技资源,进行集成协同攻关,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开展科技应用示范服务,增加科技供给,为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提供科技支撑,推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升级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
第三条 重大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任务,将重大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重大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第五条 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聚焦创新、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计划总体布局与设置,统筹安排重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项目资金审核拨付、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科技厅对专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预算申请、发布指南、立项确定、项目验收、资金绩效、监督检查等。
(三)市、县科技局和中央驻皖单位、省有关部门及单位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重大专项资金项目先行补助,加强项目日常监管,按项目实施进度,监督落实项目资金使用及其他配套条件的落实或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相关事宜。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和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五)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下同)是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依法据实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合同书(或任务书,下同)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
(六)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纳入单位研发统计,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重大专项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由重大专项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重大专项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条 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
(二)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
(三)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四)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5%。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建立项目法人单位间接费用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以任何名义在重大专项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每年按照省财政厅关于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并及时发布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细化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预算。支出预算按照重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理由及开放共享进行必要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项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重大专项资金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项目时,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合作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至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建立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重大专项资金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必须进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和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与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一同报省科技厅核准。申报项目预算总额原则上不予变动,财政资助不足部分由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将核准后的预算细化方案提交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由归口业务处室对预警项目复核确认。对确认通过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将预算细化方案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批复下达资金。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资金可实行分年度拨付,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由于研究开发内容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