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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淮住建〔2022〕2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4-01-24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保障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权益,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皖安监法〔2018〕126号)、《 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函〔2022〕18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运用市场逻辑和资本力量,构建政府部门、保险机构、建筑施工企业等多方协调运作机制,协同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二、工作目标

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市房屋市政建筑施工领域全面实施建筑施工安责险。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的功能,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纽带的安全生产社会化保险服务体系,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实施范围

(一)责任范围。建筑施工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建筑施工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保险责任包含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预防、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全部费用。投保单位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投保项目的全体从业人员。

(二)覆盖范围。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监督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工作,依法严格查处移交来的企业违法违规线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责险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责险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启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责险监督管理制度,推动建筑施工安责险开展,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将建筑施工安责险落实情况列入对项目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

淮北银保监分局负责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对保险机构在参保过程中事故预防服务、规范投保、及时赔付、争议协调等重点环节实行有效监管。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厘定、保障范围、保险额度不合理、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或不合规等,要严肃查处,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可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公约予以规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会办公室)、淮北银保监分局建立联动机制,制定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对承保机构为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和事故损失赔偿服务及投保单位投诉等情况进行抽查,对保险机构和参保生产经营单位在参保过程中未能尽职履责的,采取约谈、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严肃查处。

五、承保机构

建筑施工安责险的承保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同时应具有与建筑工程安责险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偿付能力和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具有开展责任保险的规模;

(三)具备偿付各类建筑施工事故损失的能力;

(四)配备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五)能够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能力。

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应当支持配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将承保信息、风险管理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录入信息平台,并对风险管理、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季度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积极不断设计开发、优化升级符合我市建筑施工高危行业特点、有效引导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的安责险保险产品,有效发挥安责险事故预防作用。

六、承保

新建建筑工程应当在开工之前,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保险机构就该项目签订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保险机构在收到全额保险费后应出具相应保单。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条款、责任限额、费率规则、事故预防、理赔流程等统一的承保模式。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按照剩余工程量与保险机构签订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合同。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期限由保险双方约定,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一般为购买保险的次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七、保费计取

建筑施工安责险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由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投保,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筑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费用应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建筑工程安责险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保险责任限额、建筑工程风险程度和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出险记录等,结合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

八、责任限额

保险责任限额应当至少包括因生产安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