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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5〕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市监法〔2024〕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工商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质监)局负责指导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工商(市场监管)所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一)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无法与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取得联系的。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存在第三条第(一)款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存在第三条第(二)、(三)款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举报后,应当填写《企业公示信息举报登记表》进行登记,并在2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所负责核查处理。
  核查举报内容属实的,应当填写《企业公示信息举报审批表》,经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所负责人批准,做出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决定;举报内容不属实的,不予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处理结果应以《企业公示信息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监管机关举报或移交有管辖权的登记监管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工商(市场监管)所经办人员应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审批决定表》,工商(市场监管)所负责人审核,审核意见为同意的,报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备案,以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的名义作出决定,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接受申请。工商(市场监管)所应及时接受个体工商户提交的取消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是指:
  1.对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被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纸质的方式向工商(市场监管)所补报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2.对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被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纸质的方式向工商(市场监管)所提交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信息后的年度报告;
  3.对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被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已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证明材料,或通过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
  (二)核实审批。工商(市场监管)所在收到个体工商户提交的取消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个体工商户提出的取消经营异常标记的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属于补报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工商(市场监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属于其他情形的,工商(市场监管)所应对个体工商户提出的取消经营异常标记的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工商(市场监管)所经办人员应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审批决定表》,提出处理意见,由工商(市场监管)所负责人进行审核,同意取消标记经营异常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