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9〕60号
USHUI.NET®提示: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6日
合肥市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政府主导、公益属性、城乡统筹、强化管理”的基本原则,创新管护模式,落实管理责任,通过2~3年努力,在全市建立城乡统筹、设施完备的供水工程体系,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管理保护机制,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布局、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供水保障与服务水平,满足农村居民对农村供水的更高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城乡统筹、设施完备的供水工程体系。
1.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包河区、瑶海区、蜀山区、庐阳区、经开区、高新区、新站高新区要充分利用城市供水管网向镇村延伸,实现城乡居民共享优质供水。长丰县、肥东县要继续优化县域供水管网“一张网”建设,构建水源互为备用、水量相互调剂的供水格局;依托大中型供水企业技术和管理优势,实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建立较为完备的城乡一体化供水网络。巢湖市(含安巢经开区)要加快推进以长江为主水源的供水工程建设,规划布局新(改、扩)建供水设施,建设联网互通工程,逐步实行同网、同质、同价。(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供水集团,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推进区域供水规模化。庐江县、肥西县要打破乡(镇)行政区划限制,统筹考虑利用县内和“引江济淮”水源,合理划分供水分区、完善网络体系,优化县域农村供水总体布局;要依托规模化供水工程整合现有小型水厂,适时开展规模化供水工程区域联网建设,提高规模供水覆盖率。(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落实单位:有关县人民政府)
3.提升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对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巢湖市、庐江县部分地处偏远、人口分散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要进行改造提升,优化供水处理工艺,完善净化消毒设施配备,提高供水保证率、水质合格率。(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卫健委,落实单位: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4.加强农村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县级水质检测中心要具备不低于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配备专业的水质检测人员并落实相应工作经费。规模水厂要设立水质化验室,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定期开展水质自检。(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落实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5.推进农村供水信息化建设。各县(市)负责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取水、制水、输配水全过程监管。规模水厂要加强生产控制、在线监测、视频安防等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专业、规范的现代化信息管理模式。(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落实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健全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
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村级要配合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2.落实管理部门责任。水务、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补助、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水厂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参与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立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管理和监督工作,对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核定和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电力企业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用电优惠政策。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税务局、市供电公司,落实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3.压实工程管理责任。每个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均要建立管理台帐,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以适当方式公开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供水服务电话等。跨乡(镇)的农村供水工程一般由县(市)政府领导作为行政责任人,跨行政村的一般由乡(镇)政府领导作为行政责任人,单村供水的一般由村委会负责人作为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由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相关人员担任。管理责任人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4.明确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要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编制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对工程运行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巡检,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维护,处理用水群众有关投诉。(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落实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管理保护机制。
1.推行工程专业化运营。各县(市)要以城乡供水一体化为发展方向,依托县城公共供水企业和区域性规模化供水企业或单独组建方式,成立县级或区域供水公司,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统一经营管理工作,实行企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落实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