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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6〕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5〕2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国资委制定的《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日

  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省政府国资委 2016年7月22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4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等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一项重点改革工作,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支持企业脱困发展的重要举措。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更好发挥对地方经济社会的带动和促进作用;有利于增加地方水电气暖供应企业用户数量和市场份额,提高规模效益;有利于提高职工群众生活用水、电、气、暖和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民生;有利于提高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和使用效率,节约资源,减少浪费;有利于整合优化城市管网,助推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精神,正确处理企业、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市场化运营、社会化服务、专业化管理为方向,推进全省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支持企业“瘦身健体”,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气、暖、物业管理及社区服务等保障水平、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基本原则。

  1.统筹推进,分类实施。积极开展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等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统筹安排,全面推进。针对企业实际情况以及各项办社会职能,分类施策,分项移交。

  2.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移交接收双方协调一致,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确认移交。双方根据协议约定,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对涉及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

  3.多方筹集资金,合理分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成本分担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承担必要成本,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积极筹集各方资金统筹用于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三)工作目标。2016年全面推开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力争到2016年年底,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现“大头落地”;到2017年年底,全面完成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基本完成驻豫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到2018年年底,全面完成全省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三、主要任务

  (一)全力推进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1.工作范围。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职能,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职能,职工家属区社区管理服务组织机构和职能。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和拟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职工家属区,执行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不纳入此次“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范围。

  2.移交内容。市政基础设施移交。企业所在地政府确定接收单位,并督促指导接收单位与移交企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分离移交协议应明确移交和接收单位、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维修改造相关事项、费用计算标准及成本分担等具体内容。移交接收双方根据分离移交协议,对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接收单位负责水电气暖供应和保障工作。

  物业管理移交。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职能从企业剥离,按照市场化原则交由专业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家属区物业可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社会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也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或由所在地政府协调或指定有关单位接收。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可在所在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社区管理服务组织机构移交。由主办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地方,纳入当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统筹管理,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

  3.成本费用。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分离移交涉及的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执行市级以上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分户设表所需设备和费用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协调接收单位承担。企业所在地政府要督促指导各接收单位统筹配合,对具备条件的接收单位,争取实现水电气暖“四表合一”。

  职工家属区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维修改造及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筹措,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职工家属区范围外的管网、线路及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的铺设建设和维修改造等费用,由所在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承担。

  4.资产处置。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等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承担接收任务的地方企业为股权多元化企业或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资产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及有关规定转让给接收企业,或无偿划转企业所在地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单位。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应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