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约谈工作制度》的通知
合工商〔2017〕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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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约谈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8日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约谈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指导,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理念的转变和监管方式的创新,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营造和谐执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经营者),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者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采取指导纠正、法律法规宣传、政策诫勉、行政建议等手段,督促、帮助其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行政指导行为。
第四条 约谈应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合理、自愿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约谈方式应当向约谈对象公开。可采取共性问题集中约谈、个性问题个别约谈的方式进行。同一事项的不同约谈对象应给予相同的约谈指导,同一事件原则上不重复约谈。
第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约谈:
(一)经营者因同一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被10个以上消费者举报投诉的;
(二)群众投诉、举报或广告监测中,有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
(三)消费者投诉反映比较集中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可能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而未采取的;
(五)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可能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六)受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 听取约谈对象对其存在问题的陈述;
(二) 指出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及危害后果;
(三) 宣传讲解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四) 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五) 指导约谈对象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六)需要约谈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启动个别约谈程序,须经市局或者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
(二)启动集体约谈程序,须经市局或者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