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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5〕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赣府发〔2015〕24号)和人社部有关通知精神,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稳岗补贴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二、稳岗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和企业,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资金可统筹使用当期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滚存结余基金,并适时调整基金收支、结余预算。

  三、稳岗补贴使用范围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简化办理程序

  上年度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本年度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附件1),即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在2015年度内提出申请,照此类推,跨年度申请的不予受理。企业类型由企业如实申报。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起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