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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汴政〔2014〕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    




开封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健全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机制,实现道路干净整洁、生活垃圾统收统运、日产日清,打造“优美、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采集网格覆盖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环卫部门负责辖区内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的具体实施;背街小巷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由各区明确责任部门具体实施;城乡结合部的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由《开封市城市数字化管理监督指挥手册》确定的责任单位具体实施;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道路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已实施市场化运营的,区环卫部门对作业单位的作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
  第四条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六无四净”标准。即:无杂物,无痰迹,无瓜皮果壳,无纸屑、烟蒂、塑料袋,无淤泥、积土,无污水;路面净,路牙净,雨水口净,电杆、树根、果皮箱周围净。
  第五条 大街干线要实施机械化清扫,按照标准配齐作业车辆,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作业水平,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应按照《河南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有关要求配足配齐道路清扫保洁人员。
  第六条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实行一天两扫,全天候保洁,每天作业时间为从5时至23时。道路清扫,第一次作业,夏季6时30分前结束、冬季7时前结束;第二次作业15时结束。实施全天候无缝隙道路保洁。特殊天气、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可临时调整作业时间。旅游高峰期、落叶季节应有针对性地增加作业人员,提高作业频次。
  果皮箱应定时清掏、日产日清、每天擦拭,保持美观、干净。
  道路清扫车应按规定时间、路线准时出车作业。作业时,要做到不扬尘、不漏土,边石无浮土、无污物、车走地净。
  每年3月至10月,主要大街干线、景区周边道路应按照“错峰作业、文明洒水”的原则进行洒水降尘,每天不少于两次。主要大街干线及景区周边道路每周应进行两次路面冲洗。气温在5℃以下应停止洒水、冲洗作业。
  第七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统一着工作装,清扫保洁工具应摆放整齐,保洁车不得横向占道,清扫保洁的生活垃圾应按指定场地存放,不得裸露或扫入排水口;不得焚烧生活垃圾、落叶。
  第八条 实施生活垃圾统收统运。各区辖区内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做到应收尽收、应运尽运、统收统运。
  第九条 各区应对沿街门店、居民倾倒生活垃圾行为进行规范管理,上门告知收集时间,指导其按规定时间倾倒。单位、居民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生活垃圾投放到区环卫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容器内,或运送至就近的生活垃圾中转站内。
  在错过收集时间时,单位、居民和个人应将生活垃圾送至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在次日生活垃圾收集时间进行倾倒。
  第十条 各区应根据沿街门店及居民倾倒生活垃圾时间合理调整作业人员和时间,加强夜间生活垃圾收集,实施巡回收集,杜绝沿街生活垃圾乱倾乱倒。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中转站(点)由专人管理,免费开放,无条件接纳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和完善生活垃圾清运应急机制。各区环卫部门应成立生活垃圾清运应急队伍,完善应急预案,健全生活垃圾清运应急机制,做好应急情况下的生活垃圾清运以及无责任人或管理责任不明确区域的生活垃圾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