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无附件】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无附件】
晋财税〔2023〕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长治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 ( 晋财规税〔2024〕1号)规定, 关于长治市的内容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继续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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