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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皖市监食检〔20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市监法〔2024〕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局有关处室,有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则》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3日



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抽检责任,充分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复检工作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结论有异议并依法提出复检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复检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异议工作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并提出处理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异议核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复检和异议工作范围包括国家、省、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复检和异议处理。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以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省级转移支付各市实施的以及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工作,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省级转移支付各市实施的以及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异议工作,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章 复 检

    第五条 不合格食品复检流程为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受理、确定复检机构、移交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并提交复检报告、通知复检申请人及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填报和审核等环节,具体步骤见复检实施流程图(附件1)。    

第六条 复检申请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

     第七条 复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复检申请书(附件2);

    (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三)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标注适用);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出具复检申请受理(附件3)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受理情况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随机选定复检机构,发送复检委托函(附件5),通知初检机构和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确定复检机构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确实无法确定复检机构的,可以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确定的复检机构不得以下列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

(一)工作繁重、人员请假休假;

(二)仪器设备损坏,且无法提供合理合法证据;

(三)不便接受外部人员进入实验室观察复检实施;

(四)无法提供不确定度;

(五)其他不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复检机构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十二条 初检机构应当自复检机构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复检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初检机构应当保证复检备份样品完好,样品移交时,应当保证运输和交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及样品标示的贮存条件。

复检备份样品的送达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确定并形成协议,无法协商统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复检机构接到复检备份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对复检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核对样品信息是否与抽样文书记录信息一致,并做好样品接收记录(附件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办理复检委托手续。

初检机构移交的复检备份样品若封条、包装破坏,或者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可以拒绝接收复检备份样品,由初检机构取回复检备份样品,并及时报告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应当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食品安全标准对检验方法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检机构可以派员观察复检机构的复检实施过程,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初检机构不得干扰复检工作,对发现复检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委托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复检申请人自收到复检机构的缴费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先行向复检机构缴纳检验费用,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放弃复检。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并注明该结论是针对复检备份样品做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对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申请人,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异 议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交纪律反馈单(附件7)。

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逾期提出的异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异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异议处理申请书(附件8);

    (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三)异议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标注适用);

(五)其他证明材料(如工艺配方、生产记录等)。

异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当场或者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异议申请材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异议申请。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出具异议申请受理(附件3)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抽样过程的异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的异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以及判定依据相关要求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条 异议审核需要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受理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异议受理情况及审核结论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复检和异议申请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复检和异议工作,应当及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登记、填报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和异议被认可的,承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的检验机构分析原因,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就此开展专项调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及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则。

第二十五条 评价性抽检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