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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9〕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19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皖政办〔2017〕97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促进我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方法和措施,提高监管效能,保证检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一)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依法查处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检测机构存在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检测业务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依法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三)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四)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大力推进检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规范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应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信用评价结果关联共享制度。构建检测机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