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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汴政〔202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25日

开封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深入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在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提高村民建房质量、保障村民居住权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严格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具体任务、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奠定良好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1.村庄分类。以县(区)为单位,按照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拆迁撤并类等类型,逐村明确村庄类型,做好村庄规划分类工作。
  2.村庄规划。各县(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加快村庄规划编制。2021年底前,在过去已完成村庄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兰考县完成40个村庄,杞县完成40个村庄,通许县完成40个村庄,尉氏县完成62个村庄,祥符区完成40个村庄,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完成10个村庄,龙亭区完成26个村庄,顺河回族区完成4个村庄,禹王台区完成13个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
  3.规划许可。已编制村庄规划,村民在村庄建设控制线内建设住宅的,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须注明建设管控具体要求。
  4.坚持用地原则。宅基地选址必须要符合规划,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优先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
  (二)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1.预留宅基地用地空间。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各县(区)在编制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预留建设用地指标,为村民住宅建设预留用地空间。
  2.集约节约使用建设用地。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村集体要充分挖掘村内荒坑、荒地、荒宅等土地资源,依法依规收回集中供养五保户闲置的宅基地,集中整合规范使用。各县(区)要引导乡镇积极探索村集体内部转让规则,确保村内闲置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宅基地建房用地涉及到交通、水利、林业、电力等用地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三)建立健全乡(镇)宅基地审批管理机构
  1.组建乡村规划建设委员会。各乡(镇)要组建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为主要负责人,分管副乡(镇)长为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乡村规划建设委员会,其日常工作由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承担。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组织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规划师、乡贤、村两委干部、群众代表等,制定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规划建设等工作运行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统一管理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村民自建住房、风貌管控的有效管理,规范村庄规划建设行为等。
  2.建立审批服务窗口。涉及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事项,由乡(镇)政府建立一个审批窗口,统一受理。
  3.保障工作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