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
(皖政〔2013〕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小型水利工程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通过多年持续不懈努力,全省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取得积极成效,但建设标准低、工程老化失修、管护不到位等问题依然突出,仍是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薄弱环节。随着土地流转规模扩大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壮大,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探索建立与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相适应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更好发挥小型水利工程效益,促进农业农村稳定发展。为适应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新形势,现就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水利安徽”战略,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农田水利设施薄弱环节为突破口,以江淮分水岭和皖北地区为重点,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旱涝兼治,在坚持政府主导、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推进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进一步调动村集体、受益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加快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步伐,着力解决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实施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5588”行动计划,即用5年时间,通过5项改革措施,在全省范围内以小水库、小泵站、小水闸、中小灌区、塘坝、河沟、机电井、末级渠系等8类小型水利工程为重点推进改造提升,使现有小型水利工程除涝灌溉能力得到有效发挥,全省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提高到80%以上。到2017年底,加固病险小型水库2000座,更新改造小型泵站51万千瓦,加固、新建小型水闸4457座,改造灌溉面积1-5万亩的灌区380处611万亩,扩挖塘坝47万口,整治河沟3.7万条,修复和新建机电井12万眼,末级渠系基本畅通,小型水利工程效益进一步提升,防汛抗旱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改革措施
坚持明确事权、改革产权、多元投入、建管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的长效机制。
(一)明确事权划分,理顺产权关系。
实行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县(市、区)长负责制。跨乡镇、跨行政村的基础性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分别由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受益主体参与;田间工程由受益范围内的村集体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负责建设、管理。
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现有小型水利工程,按原产权归属和受益情况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约定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原产权不变,由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管理;未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管理,由村集体民主决策。新建小型水利工程,探索按“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使用”的办法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多元投入。
尊重小型水利工程的公益属性,坚持政府主导,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多元投入,对村集体自筹、农民筹资筹劳建设,以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财政给予补助。由村集体组织筹资筹劳、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其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行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在土地承包经营年限内对其自行投资形成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委托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代管,由其享有使用权、承担管护责任。
(三)加强指导监管,支持自主建设。
探索创新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模式,明确建设主体,落实建设责任。原则上,凡是村集体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能自行建设的,由其组织建设;需一定资质施工队伍建设的,由村集体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方。对涉及防洪安全和施工技术较复杂的建筑物工程,可由县、乡级人民政府实行打捆招标的方式组织实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水利和其他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管与审计监督,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对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建设主体申报,经县级有关部门审查,在符合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的前提下,由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
(四)发挥工程效益,创新管护机制。
按照“产权有归属,管理有载体,运行有机制,工程有效益”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和管护责任。引导发展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业化服务机构、农民用水协会、水利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实体。在确保工程安全和公益属性的前提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可自行管理,也可采取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经营管理主体,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运行。小水库以及跨行政村重点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类打捆招标,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工程调度和安全运行由原管理主体负责。财政按小型水利工程性质,视情对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尽快制定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五)配套扶持政策,培育市场主体。
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既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也是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护的市场主体。适应土地流转规模扩大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新形势,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