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江西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鉴定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考评人员工作行为,现将《江西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13日
江西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为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考评人员工作行为,保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
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赣人社规〔202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本指引适用于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和考评工作。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是指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在经备案的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规范”)等要求,按照考评制度和程序,对评价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和评审的人员。
第二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专项职业能力、学徒工、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负责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及其他级别(含专项职业能力、学徒工、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等)的考核评审。
第三条 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就业中心”)负责全省考评人员的规划,服务、指导评价机构自主开展考评人员培训和发证工作,管理全省考评人员数据库。承担省管评价机构考评人员培训监督、证卡赋码;对省管评价机构考评人员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等。
各级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等)(以下简称“市就业中心”)负责服务、指导所属评价机构自主开展考评人员培训和发证工作,管理本级考评人员数据库。承担本级考评人员培训监督、证卡赋码;监督所属评价机构考评人员管理等。
第四条 评价机构应建立考评人员培训、考核和聘任等工作制度,加强人员管理。考评人员根据评价机构派遣,遵循技能人才评价标准、规范等要求,按照以用为本、能力导向、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第二部分 考评人员资格条件
第五条 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
(一)掌握技能人才评价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评价标准规范和考评的技术方法,熟悉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申报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心健康,无不良记录。
(三)考评员原则上须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练掌握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一定的考评工作经验。每人不得超过3个考评员证卡,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分类体系表中同属小类中的细类(职业)。(专项职业能力考评员参照执行)
高级考评员须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一级)资格(未设立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一级>的,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二级>资格即可),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练掌握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具备本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并执行考评任务两年以上。
近3年内担任过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技术专家、裁判员或获得市级“技术能手”的,可破格申报相应职业(工种)考评员;近3年内担任过省级二类赛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技术专家、裁判长,或获得“赣鄱工匠”、“江西省能工巧匠”的,可破格申报相应职业工种高级考评员。
第三部分 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聘用
第六条 考评人员培训考核按“谁推荐、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评价机构负责,在省、市就业中心监督指导下开展。具体申报程序:申报人员向评价机构提出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评价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评价机构通过“江西省技能人才评价服务管理平台”填写《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申报表》(附件1),并附申报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资料。培训考核实行计划报备承诺制(附件2),由评价机构按隶属关系提交拟培训对象名单和培训方案进行报备。
第七条 考评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个部分。公共知识要求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职业道德、基本理论、工作守则等为主要内容;专业知识培训以相关评价标准规范(含企业岗位技能要求、技工院校课程教学标准)、考评技术方法、考务管理流程、命题技术规程为主要内容。
第八条 评价机构可参考《考评人员培训班课程基本要求》(附件3),组织(单独或联合其他评价机构)考评人员培训考核,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培训、考核全过程录像存档备查。培训可采取现场授课、集中研讨、模拟现场、分组讨论等方式进行。
考核分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分别进行,均实行百分制,成绩均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公共知识考核采用开(闭)卷笔试方式,专业技能采用现场操作、工作模拟、笔试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考评人员,评价机构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省(市)就业中心赋码后,由省就业中心纳入“全省考评人员数据库”管理。评价机构根据《考评人员证卡模板和编号规则》(附件4)制发《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或《技能人才评价高级考评员》证卡。
第十条 考评人员证卡是证明考评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有效期为三年(按证卡标注日期起计算)。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与考评人员签订聘约(附件5),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聘任期满,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续聘者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在聘任期间因特殊原因提出不再承担考评工作,或因本单位工作职能转变不再组织进行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双方可协商提前解除聘约。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培训、考核、聘用等相关纸质资料需保留三年,电子材料保存5年。
第十四条 已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证卡的人员,在下列情况必须参加业务提升培训:
(一)相应职业(工种)的核心技术发生变化。
(二)评价标准规范已经修订。
(三)技能人才评价政策制度发生较大变化。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资格到期,重新提出申请,参加培训考核,办理考评人员证卡。
第十六条 各级就业中心按照隶属管理原则对考评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考评人员培训、考核、聘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部分 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的权利
(一)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
(二)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考评现场或评价对象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权利。
(三)有独立进行考评,并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评价结果等非正当要求的权利。
(四)承担考评活动后从有关评价机构获得合理考评报酬的权利。
(五)当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评价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考评人员的义务
(一)考评人员应努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关心和支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自觉地、不断地学习高新技术,钻研本职业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能力。
(二)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考试和保质保量地完成考评任务。
(三)考评人员应在经认定的考评职业和等级范围内对考核对象进行考评,熟悉和掌握执考范围的职业内容、考核项目、考核要求及评分标准等。
(四)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评价机构。
(五)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考评工作中规定不可公开的内容,必须按保密要求执行。
(六)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各级就业中心、内(外)质量督导员对考评情况的全程督导,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岗位职责
(一)考评人员应熟悉考核项目和内容,正确把握考核标准和评分方法,服从评价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考评人员应在开考前60分钟到达考场,了解考场准备情况,认真检查场地、设施设备、工卡量具和考件备料及安全状况等。
(三)考评人员参加考评工作,应佩戴考评人员证卡,严格执行考务规程和遵守《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工作守则》(附件6),按操作流程实施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