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17〕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开封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0日
开封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创新人口服务管理,促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及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及居住证管理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证件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应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登记站应按有关规定采集暂住登记人员信息,录入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免费为其制发暂住登记凭证。
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省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
第八条 公民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凭暂住登记凭证向登记站申领居住证:
(一)有合法稳定就业。在当地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住所属于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
(三)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第九条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向登记站提交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未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证采集标准的本人数码相片)和暂住登记凭证,并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就读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登记站要认真审验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
第十二条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 居住证采用带芯片的IC卡材质,式样全省统一。居住证式样由省公安厅确定并监制。
第十四条 居住证由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登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十五条 居住证证件原则上由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制作,要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制发证件。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由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登记站办理签注手续。
办理签注应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登记站要认真审验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在原居住证证件上签注居住地住址、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等信息。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市区或县行政区域内更换居住地的,应在更换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在市内跨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应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后,再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八条 逾期不超过半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申请补办签注手续的,需重新申报暂住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